专业号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建设,组织编制、报批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审批。负责全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设计行业管理。

(七)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古树名木、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规划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全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与合理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全县相关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森林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林业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造林绿化、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的统一监督管理。构建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框架、信息系统工作。负责县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应急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承办测绘资质管理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负责全县测绘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及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与利用工作,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十五)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配合国家、省、市对县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指导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与县应急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利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1)县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一般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责地震防御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2)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落实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3)必要时,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在城镇规划建设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1)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而占用土地实施建设、超过批准面积占地等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罚;对建设项目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和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实施监管。(2)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有关工作的协调、指导,综合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报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3)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使全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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